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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春伊始,泰杭捷报连连,近日,浙江省律师协会第九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决定,聘任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主任汪政律师为浙江省律师协会互联网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能在众多行业精英中胜出,无疑是对汪政主任能力的最大肯定和褒奖。 汪政主任具体分管:律师事务所、律师信息化建设,协助主任作好全媒体宣传合作机制的搭建、日常运维工作。细分专业领域:互联网金融。 汪政主任表示推动律所信息化建设,运用移动互联技术,帮助律所规范管理。努力提升全省律师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执业水准,为互联网法治添砖加瓦。 2月23日,汪政主任作为政协委员参加上城区四届五次会议,汪政委员撰写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区法院执行工作的建议】多篇提案,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汪政委员表示:今后会更加努力通过提案解决社会问题,为国家法治建设建言献策,贡献力量! 汪政律师简介 汪政律师,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主任,现任政协第四届杭州市上城区委员会委员,民革浙江省委会社会法制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律师协会互联网专委会副主任,杭州市律师协会理事,浙江省企业权益保护协会理事,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等。曾荣获“浙江省服务中小企业优秀律师”等荣誉称号。主要业务领域:建筑房产、投融资、股权并购及企业法务等民商事领域。
2015年12月21日上午9点,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与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人文与法学院战略合作协议签约仪式在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人文与法学院会议室举行,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人文与法学院将设立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培训基地,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将设立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人文与法学院实训基地。 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主任汪政律师、执行主任罗绍康律师、律所管委会委员蔡金龙律师、实习律师宋泽军,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人文与法学院副院长方建中教授、法学系主任王国枫教授、姜丽娜副教授出席了合作会议。 在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之前,双方对战略合作的细节进行了深入的交流,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人文与法学院副院长方建中认为这次合作是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双方资源的整合会大力推动法治建设的进程。泰杭律师事务所汪政主任也就泰杭的发展、取得的成绩及事务所在专业领域的特色服务情况做了介绍,并表达了双方“合作双赢、创新发展”的美好愿景,汪主任认为律所在具备一定规模的同时,更要注重律师与学者的互动,并表示在办好律师培训基地和法学院实训基地建设工作的同时会在企业法务服务及法治政府建设等领域开展深入合作。 通过这次的深入交流,双方达成了合作的共识,在轻松愉快的气氛下完成了正式的签署仪式。
为弘扬宪法精神,提升法治意识,12月4日下午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在兴隆社区广场主办了2015年国家宪法曰暨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律师现场接受法律咨询、分发宣传图册、进行交通安全知识、毒品危害等法规政策宣传......普法现场通过宣讲政策、摆放宣传展板、发放宣传手册、开展法律法规知识咨询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开展国家宪法日暨法制宣传活动,向群众宣扬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群众的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增强群众法治意识。
2015年11月12日上午,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民革工作站正式在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挂牌成立,民革工作站设站长一名,顾问一名,副站长三名。工作站站长由民革杭州市委会副主委包嘉颖担任;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汪政主任、浙江泽鸿律师事务所洪波、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袁施敏担任工作站副站长。 汪政主任表示,工作站将以律所为平台和载体,充分发挥民革党员律师的专业优势,发扬服务社会的奉献精神,致力于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为弱势群体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切实把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民革工作站建设成为司法战线上的一支有生力量,用民革精神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谱写新的篇章。
2015年10月19至22日,以“创业国际化:全球联动,创新机会”为主题的第八届“世界创业论坛(WEnF)”全球年会首次登陆中国杭州。此次论坛由浙江大学主办、杭州市政府合办、浙江大学管理学院承办,论坛有来自政商学界超过200位海外代表、300位国内代表前来。同时,五大洲通讯社20多个国家的新闻媒体也将对此次盛典进行关注报道,为与会者构建起全球性的创业者交流和创业项目展示资源网络。 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汪政主任作为国内代表参加论坛。
泰山,文化深厚,几千年来一直是东方政治、经济、文化的重点区域,而今更是中华文化寻根之旅营地—— 2015年10月17至18日,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汪政主任以他长期以来一直贯彻坚持的律所文化理念,发动党员干部带领全体泰杭律师登顶泰山,进行了为期2天的泰杭寻根之旅。 通过登顶泰山,参禅无字碑活动引领泰杭律师不断进步,使每位泰杭人在快乐的登山活动中充分认识并理解集体荣誉感和团队凝聚力的重要性,同时引导泰杭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要追求无我境界,无私心杂念,只对案件负责,只对当事人负责,只对社会公平正义负责!进而树立正确的律师价值观,打造一支充满活力、极富敬业精神、使命感和责任感的泰杭律师团队。 泰杭律师参禅无字碑,领悟无我之人生境界 人生如登山,你不亲自攀登怎知泰山之古?怎知祖先之精神?三位合伙人虽年龄体力不敌80、90后,但全程坚持徒步登顶,当好全体律师领头雁。 泰杭始终把律所和党组织的思想政治教育渗透到每位律师的日常生活中 高山高音映高品,高兴高明伴高人,此时泰杭的律师们一切都是最高的!平时书卷气十足的年轻律师们,在泰山最高顶,欢腾、雀跃、充分享受着一览众山小的快感! 日出之前东方天空惊现“凤凰”,泰杭律师猛然惊呼“泰山凤凰”!感谢老天爷,给我们的泰山寻根之旅留下了如此美妙的回忆,天佑泰杭! 通过此次寻根之旅,进一步强化了泰杭律师对自身的责任感,泰杭将继续秉承律所健康文化,保持法律人的优秀品质,切实维护律师行业的公信力!
《泰杭简讯》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律师工作会议精神,深刻学习领会孟建柱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核心内涵.9月18日下午,泰杭所在本所会议室组织学习了全国律师工作会议精神。会议由事务所主任汪政主持,我所全体律师及行辅人员40余人参加了此次会议。 会议分三项议程: 一、学习全国律师工作会议精神 二、泰杭文化建设工作部署 三、泰杭新晋律师宣誓仪式 会上,汪政主任对全国律师工作会议精神的贯彻提出了不少要求并强调:会议的效果重在落实,学习贯彻全国律师工作会议精神是全所律师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全所要以学习贯彻全国律师工作会议精神为强大动力,全面提高法律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依法执业、依法服务。 会议第二议程,全所律师就如何推进事务所文化建设展开了热烈讨论,并将新晋律师宣誓仪式列入泰杭文化,汪政主任认为,律所文化是一面旗帜,能体现律师事务所全体律师的精神风貌,新晋律师宣誓宣言能教育引导广大年轻律师自觉践行“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核心价值观,切实提高律师的政治思想素质、职业道德水平。泰杭重视律所文化建设,是为我们青年律师的成长之路提供了良好的舞台。 会议最后,是新晋律师宣誓仪式,泰杭三名新晋执业律师宋振宇、虞冲、许苗身着律师袍,面对国旗整齐列队,在泰杭管委会秘书长张峰的领誓下庄严宣誓:“我志愿成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努力奋斗!”宣誓仪式在庄严的国歌声中结束。 泰杭所将继续用文化的力量扩展律所的影响,摒弃个人风格,形成事务所的合力,力争提炼泰杭特色,传承泰杭文化,团结全所律师在执业的道路上走得更远!
2015年9月15日浙江省企业权益保护协会在浙江省人民大会堂国际会议厅隆重召开成立大会。大会选举产生了浙江省企业权益保护协会第一届理事会,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主任汪政律师当选为理事。 浙江省企业权益保护协会是全国第二家省级企业权益保护协会,协会宗旨是维护浙江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保驾护航!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如遇到政策法规、行政执法侵害企业合法权益,可通过省企业权益保护协会直接向全省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及行政部门交涉并纠正其违法违规行为;如对企业权益已构成侵权的,则可由省企业权益保护协会组织法律专家、律师团队帮助企业维权! 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作为浙江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及省企业权益保护协会理事单位,将一如既往的为客户企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维护客户企业的合法权益!
新三板申请上市的主体: 有限公司可通过股改申请上市; 不可申请新三板上市的公司类型: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因为在法律上其普通合伙人(或出资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不可以改制为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 第一节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依法设立,是指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律师解读: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因为在法律上其普通合伙人(或出资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不可以改制为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 1、公司设立的主体、程序合法、合规。 (1)国有企业需提供相应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地方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关于国有股权设置的批复文件。 (2)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设立批复文件。 (3)《公司法》修改(2006年1月1日)前设立的股份公司,须取得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律师解读: 实践中拟挂牌转让企业历史沿革中曾有国有企业或者国有创投公司投资退出的情形,需要特别关注其投资、退出时是否履行了国有股权投资、退出的法律程序。 A、投资时,是否经有权部门履行了决策程序,是否对拟投资的公司进行过评估、备案,是否需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B、增资扩股时,是否同比例增资,如未同比例增资,是否履行评估、备案手续。 C、国有股退出时是否履行了评估、备案,是否在产权交易所进行了交易,是否需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2、公司股东的出资合法、合规,出资方式及比例应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 (1)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明确权属,财产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 律师解读: 实践中拟挂牌转让的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多存在股东以无形资产评估出资的情况,中介机构需要特别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A、无形资产是否属于职务成果或职务发明 如果属于股东在公司任职的时候形成的,无论是否以专利技术或者非专利技术出资,股东都有可能涉嫌利用公司提供物质或者其他条件完成的该等职务成果(职务发明),该等专利技术或者非专利技术应当属于职务成果(职务发明),应当归属于公司。 解决方案: 因为职务成果或者职务发明已经评估、验资并过户至公司,此种情况下,一般的做法是通过减资程序规范,财务上将已经减掉的无形资产做专项处理,并将通过减资置换出来的无形资产无偿赠送给公司使用,但是此种情况下,该等无形资产研发费用不能计提。 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有些地方工商登记部门允许企业通过现金替换无形资产出资处理无形资产出资不规范问题。但是大部分工商登记部门因为法律上没有相关规定的原因,拒绝公司通过现金置换无形资产出资的方案,但是减资是公司法允许的方案,工商登记部门容易接受,但是不能进行专项减资,即专项减掉无形资产,但是会计师可以在减资的验资报告进行专项说明公司本次减资的标的是无形资产。 B、无形资产出资是否与主营业务相关 实践中,有些企业为了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创始股东与大学合作,购买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无形资产通过评估出资至公司,或者股东自己拥有的专利技术或者非专利技术后来因为种种原因,虽然评估出资至公司,但是公司后来主营业务发生变化或者其他原因,公司从来没有使用过该等无形资产,则该等行为涉嫌出资不实,需要通过减资程序予以规范。 C、无形资产出资是否已经到位 实践中,有些企业股东以无形资产出资至公司,但是后续并未办理资产过户手续,该等情形一般可根据中介机构的意见在股改前整改规范即可。 (2)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遵守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 (3)公司注册资本缴足,不存在出资不实情形。 律师解读: 实践中,有些公司在创业初期存在找中介公司进行代验资的情形,也有一些从事特殊行业的公司,相关法律规定注册资本达到一定的标准才可以从事某些行业或者可以参与某些项目的招投标而找中介公司进行代验资的情形。该等情形涉嫌虚假出资,大部分企业在财务上处理该等问题时,验资进来的现金很快转给中介公司提供的关联公司,而拟挂牌公司在财务报表上以应收账款长期挂账处理。该等情况的解决方案,一般是公司股东找到相关代验资的中介,由股东将曾经代验资的款项归还给该中介,并要求中介机构将公司目前挂的应收账款收回。如果拟挂牌公司已经将代验资进来的注册资本通过虚构合同的方式支付出去,或者做坏账消掉,则构成虚假出资,该等情形,中介机构需要慎重处理,本着解决问题,规范公司历史上存在的法律瑕疵,在公司没有造成损害社会及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公司应当根据中介机构给出的意见进行补足,具体应当以审计师给出的意见做财务处理 存续两年是指存续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律师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修订),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因此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实际上指的是两个完整的年度。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整体变更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不应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应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申报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于改制基准日。 律师解读: A、改制时所得税缴纳问题 改制时,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按以下情况区别纳税: 自然人股东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人股东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虽然视同利润分配行为,但法人股东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如果法人股东适用的所得税率高于公司所适用的所得税率时,法人股东需要补缴所得税的差额部分。 B、关于公司还处于亏损阶段是否可以改制在新三板挂牌转让 根据《公司法》第九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实践中公司股改时一般都是以公司净资产进行折股,需要注意的是公司股改时,股东出资已经全部缴纳,即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是一致的。因此,公司经审计师审计后的净资产不能低于公司的实收资本,换一种说法就是公司可以亏损,但是不能亏损到审计后的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注册资本),如果审计后的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那只有一种方式就是进行减资,将实收资本减少到低于公司的净资产,当然此种情况减少的注册资本实际是亏损的部分。此种情况可以解决公司股改的问题,但是带来了另外一个问题,公司是否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如果企业是因为过去亏损造成的,但是报告期持续盈利,能够解释清楚的,此问题不会对公司挂牌造成实质性障碍。 关于公司应当如何按照净资产折股,除了公司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相关法规并没有对净资产折股比例做出规定,一般情况下,折股比例不能低于1:1,即1元净资产折1股。但是大多数情况下,出于谨慎的财务处理企业会留一部分净资产进入资本公积,即一般情况下都是按照1元以上的净资产折1股的方式折股的。 第二节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业务明确,是指公司能够明确、具体地阐述其经营的业务、产品或服务、用途及其商业模式等信息 公司可同时经营一种或多种业务,每种业务应具有相应的关键资源要素,该要素组成应具有投入、处理和产出能力,能够与商业合同、收入或成本费用等相匹配。 律师解读: 因为新三板并未对拟挂牌企业提出利润要求,但是如果拟挂牌企业持续处于亏损状态,其挂牌的意义不大,一般中介机构也不会鼓励此类企业到新三板挂牌转让。如果企业为了申请政府补贴或者银行授信贷款或者存在侥幸心理去融资,是完全没有必要的,企业不但要付出一定的成本,而且随着新三板规模的扩大,投资人投资成熟,只有优质的企业才会受到投资人青睐。 申请挂牌公司应遵循重要性原则披露与其业务相关的关键资源要素,包括: (1)产品或服务所使用的主要技术。 (2)主要无形资产的取得方式和时间、实际使用情况、使用期限或保护期、最近一期末账面价值。 (3)取得的业务许可资格或资质情况。 (4)特许经营权(如有)的取得、期限、费用标准。 (5)主要生产设备等重要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成新率或尚可使用年限。 (6)员工情况,包括人数、结构等。其中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应披露姓名、年龄、主要业务经历及职务、现任职务与任期及持有申请挂牌公司的股份情况。核心技术(业务)团队在近两年内发生重大变动的,应披露变动情况和原因。 (7)其他体现所属行业或业态特征的资源要素。 1、公司业务如需主管部门审批,应取得相应的资质、许可或特许经营权等。 2、公司业务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环保、质量、安全等要求。 持续经营能力,是指公司基于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状况,在可预见的将来,有能力按照既定目标持续经营下去。 1、公司业务在报告期内应有持续的营运记录,不应仅存在偶发性交易或事项。营运记录包括现金流量、营业收入、交易客户、研发费用支出等。 2、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并披露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公司不存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中列举的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事项,并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财务报表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应全文披露审计报告正文以及董事会、监事会和注册会计师对强调事项的详细说明,并披露董事会和监事会对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处理情况,说明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是否重大、影响是否已经消除、违反公允性的事项是否已予纠正。 律师解读: A、关于核定征税问题 实践中上新三板的企业多为创业型企业,部分企业在报告期存在核定征税问题,核定征税的依据是企业规模小,财务不规范,鉴于上新三板的企业只需要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建议公司如存在该等情形,应当尽快与税务机关申请调整为查账征收,并运行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后再挂牌转让。 B、关于补税的问题 中小企业在创业阶段或者发展阶段,隐藏一部分收入问题比较常见,企业拟挂牌转让,经会计师审计后,发现了财务不规范问题,但是可以通过财务处理解决,但是需要补增值税或者所得税。那么此种情况下,企业需要权衡挂牌转让的利弊,但是退一步讲,企业迟早要规范、诚信、守法经营,企业主动规范财务问题,补缴税收,税务机关一般不会给予行政处罚,但是如果被税务机关在核查过程发现该等问题,轻则给予行政处罚,重则构成偷税、漏税,触犯刑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C、关于公司是否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相关规定: a、申请挂牌公司应披露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对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应对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做出合理解释。申请挂牌公司应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避免同业竞争采取的措施及做出的承诺。 b、申请挂牌公司应披露最近两年内是否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或者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以及为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行为发生所采取的具体安排。 c、申请挂牌公司应根据《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关联方、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并说明相应的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定价机制、交易的合规性和公允性、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具体安排等。申请挂牌公司应披露最近两年股利分配政策、实际股利分配情况以及公开转让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3、公司不存在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解散的情形,或法院依法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申请。 第三节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公司治理机制健全,是指公司按规定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以下简称“三会一层”)组成的公司治理架构,制定相应的公司治理制度,并能证明有效运行,保护股东权益。 1、公司依法建立“三会一层”,并按照《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等规定建立公司治理制度。 2、公司“三会一层”应按照公司治理制度进行规范运作。在报告期内的有限公司阶段应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3、公司董事会应对报告期内公司治理机制执行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律师解读: 实践中拟上新三板的企业公司治理相对较弱,部分企业尚未建立董事会,部分企业董事会成员主要为家族成员。 A、建议在股改的时规范公司的三会一层,存在家族成员控制董事会情形的,适当引进公司管理层或者外部董事。在公司经营状况较好的情况下也可以考虑引入独立董事。 B、重视公司三会治理制度实际应用,公司经营应当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执行,提早适应挂牌后的信息披露要求。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挂牌转让的企业信息披露要求券商进行终身督导,但是因为大部分新三板挂牌企业董事会秘书由主管业务经营的高管兼任,而公司又没有配备较为熟悉资本市场的证券事务代表,甚至大部分新三板企业并没有设置这个岗位。所以除了公司老板和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了解一定的新三板概况外,关于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并不是非常熟悉,甚至很多公司老板都没仔细看过律师为公司起草的三会议事规则、信息披露制度等文件。因此,熟悉规则的人才会利用规则,不熟悉规则的企业即便上了新三板也是形在神不在。 合法合规经营,是指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须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公司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指公司最近24个月内因违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适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是指经济管理部门对涉及公司经营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 (2)重大违法违规情形是指,凡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但处罚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的除外;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罚款的行为,除主办券商和律师能依法合理说明或处罚机关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外,都视为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律师解读: 《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中没有鉴定什么是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违法违规也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实践中律师需要自行判断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但是律师一般都比较谨慎,需要企业到相关行政机关开具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的证明文件。行政机关在处理企业上市、上新三板比较谨慎,开具的文件也趋向规范化、格式化。 比如,企业因发票丢失、财务不规范等原因被税务部门处罚几百或者几千元,或者上万元,如何判断是否属于重大处罚呢?在相关行政法规中有一个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一般在行政处罚中适用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即便是行政处罚机关出具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律师也要慎重做出判断。 对于相关行政处罚中,处罚金额不大,如低于10万元,未出现情节严重的事项,明确为一般行政处罚,或者适用简易程序的,或者行政处罚并非针对公司主营业务做出的行政处罚,律师一般均可以自行做出判断。实践中相关行政处罚机关亦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具属于一般行政处罚、或者适用简易程序处罚、或者情节轻微的处罚,该等情况下,律师基本上可以判断是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行为。 (3)公司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法合规,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涉及以下情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刑事处罚; (2)受到与公司规范经营相关的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情节严重的界定参照前述规定; (3)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和遵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务,不应存在最近24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1、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是否设立过其他公司或者在其他公司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而该公司可能因为未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 律师解读: 如董监高被列入工商部门企业诚信系统的黑名单,且在报告期的,不能在拟挂牌企业担任董监高及法定代表人。 A、《公司法》的规定 《公司法》第147条第1款第4项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该条第2款规定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B、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否负有个人责任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第123号) 企业年度检验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按年度对企业进行检查,确认企业继续经营资格的法定制度,企业应依法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不接受年度检验是一种违法行为。企业逾期不接受年度检验,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职责,应负有个人责任,但年检期间法定代表人无法正常履行职权的除外。 根据《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4条的规定,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该类人员仍然在其他企业中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相关企业应按规定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相关企业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经发现或经举报核实,应责令相关企业限期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对逾期不办理变更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照《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12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三)公司报告期内不应存在股东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情形。如有,应在申请挂牌前予以归还或规范。 律师解读: 常见的关联方: A、公司的控股股东,以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B、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C、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以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D、持股20%以上的被投资单位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资产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清理、归还,并加扣利息,利息可以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并建议控股股东出具《规范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的承诺函》予以规范。 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 虽然新三板可以容忍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存在,但是 A、同业竞争如果不能给出合理的解释,很难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且全国股份转让系统需要实际控制人出具为避免同业竞争采取的措施及做出的承诺,因此,应当避免存在实际控制人同业竞争的问题。 B、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非关联化的情形,例如,与非正常业务关系单位或个人发生的偶发性或重大交易,缺乏明显商业理由的交易,实质与形式明显不符的交易,交易价格、条件、形式等明显异常或显失公允的交易,应当考虑是否为虚构的交易、是否实质上是关联方交易、该交易背后是否还有其他安排; 如存在关联交易,需要论证关联方交易存在的必要性和持续性,以及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具体安排。 (四)公司应设有独立财务部门进行独立的财务会计核算,相关会计政策能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律师解读: 这里需要强调的我们经常讲的“五独立”即资产独立、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 资产独立:挂牌公司资产应独立完整、权属清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占用、支配公司资产或干预公司对资产的经营管理。 人员独立:挂牌公司人员应独立于控股股东。挂牌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挂牌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挂牌公司的工作。 财务独立:挂牌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独立核算。控股股东应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机构独立:挂牌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独立运作。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挂牌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挂牌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挂牌公司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其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业务独立:挂牌公司业务应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下属的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挂牌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控股股东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对于拟挂牌公司的资产及盈利状况需要关注一下问题: 主要事项关注点注意事项 应收款项应收款项回款是否正常 应收款项是否存在账龄较长的应收账款或尚未核销的呆账如果存在,具体形成原因是什么?金额多少?是否可以收回? 是否存在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业务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金额多少?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的资金应当归还。 存货存货在库时间是否过长、是否存在滞销库存如果库存过长、存在滞销库存,具体原因是什么?是否有进一步的应对措施? 财务记载的存货数量是否与实际库存相符如果不相符,具体原因是什么? 固定资产公司设备、房产、土地等固定资产权属是否存在纠纷?不动产的权属证明是否齐备如果未办理产权证,具体原因是什么?能否补办? 是否存在闲置的固定资产如果存在,资产价值多少?闲置原因?闲置状况是否会持续?有否应对措施? 财务记载的固定资产数量是否与实际相符?如果不相符,具体原因是什么? 收入收入是否稳定如果大幅波动,原因是什么? 收入是否完整?是否存在帐外收入?如果考虑帐外收入,公司真实的收入规模、利润是多少? 毛利率水平(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收入如果公司的毛利率、利润率水平与上市公司偏离10%以上,应询问相关原因 利润率水平(净利润/营业收入) 同行业上市公司的毛利率、利润率水平 补贴收入补贴收入的内容关注公司是否可以持续获得 补贴收入的规模 补贴收入占当期利润的比重 剔除补贴收入,公司能否保持盈利? 关联交易关联交易的性质采购?销售?其他? 关联采购占总采购额比重、关联销售占总销售额比重 关联交易的定价方式、相对市场价格是否偏高或偏低如果定价明显偏离市价,采取此种定价方式的具体原因 如果按照市场价格定价,公司的盈利将会产生何种影响 第四节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股权明晰,是指公司的股权结构清晰,权属分明,真实确定,合法合规,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股东或实际支配的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 律师解读: 股权不明晰比较常见的有股权代持、历史上存在职工持股会、集体企业改制程序缺失、历次股权转让中可能存在的诉讼等等。 股权代持的核查首先要从公司股东入手,向股东说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股权代持对公司上新三板挂牌转让的法律障碍,说明信息披露的重要性,阐述虚假信息披露被处罚的风险,说明诚信在资本市场的重要性。 如果股东能够自己向中介机构说明原因,一般情况下,中介机构可以根据股东的说明进一步核查,提出股权还原的解决方案。 核查中需要落实是否签署了股权代持协议,代持股权时的资金来源,是否有银行流水,代持的原因说明,还原代持时应当由双方出具股权代持的原因,出资情况,以及还原后不存在任何其他股权纠纷、利益纠葛。 如果股东未向中介机构说明,中介机构自行核查难度较高,但是还是可以通过专业的判断搜索到一些蛛丝马迹,如该股东是否在公司任职,是否参加股东会,是否参与分红,股东是否有资金缴纳出资,股东出资时是否是以自有资产出资,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访谈,了解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基本情况等。 1、公司的股东不存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不适宜担任股东的情形。 律师解读: (1)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在兴办企业及在企业禁止任职规定 A、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B、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2010年2月23日) 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a)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b)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c)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d)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e)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f)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C、根据《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08〕15号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除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在学校设立的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外,一律不得在校内外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确需在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的,须经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兼职不得领取报酬。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不得在院系等所属单位违规领取奖金、津贴等;除作为技术完成人,不得通过奖励性渠道持有高校企业的股份。要加强对领导干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民主集中制、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情况的监督。 (2)未成年人可否成为公司股东问题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7〕131号): 《公司法》对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因此,未成年人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其股东权利可以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2、申请挂牌前存在国有股权转让的情形,应遵守国资管理规定。 3、申请挂牌前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应遵守商务部门的规定。 股票发行和转让合法合规,是指公司的股票发行和转让依法履行必要内部决议、外部审批(如有)程序,股票转让须符合限售的规定。 1、公司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 (2)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前形成的股东超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确认的除外。 律师解读: 股东超过200人问题一直是此类企业上市的硬伤,《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后,历史上超过200人股东的企业可以通过新三板走向资本市场。 2、公司股票限售安排应符合《公司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 在区域股权市场及其他交易市场进行权益转让的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的发行和转让等行为应合法合规。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纳入合并报表的其他企业的发行和转让行为需符合本指引的规定。
前期准备阶段(一个月) -战略规划 -确定挂牌概念 -制定挂牌计划 -确定中介机构 -初步尽职调查 -指订挂牌方案 改制阶段(二个月) -召开启动会 -进行审计评估 -开展尽职调查 -梳理解决问题 -设立股份公司 -定向增发融资 申报材料准备阶段(一个月) -制订申请文件 -修改申请文件 -主办券商内核 -定稿申请文件 审核阶段(一个月) -报送申请文件 -落实反馈意见 -通过审核决议 -申请文件归档 挂牌阶段(一个月) -股份初始登记 -准备披露文件 -股份解除限售 -股份成功挂牌 -定向增发融资
就在7月22日,新三板首超A股成国内第一资本市场。当然了,这个第一仅指挂牌公司数量。这一刻,新三板挂牌家数达到2811家,此时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司总数量却因救市停止IPO的原因被暂时定格在2800家(上海主板1071家,深圳主板478家、中小板767家、创业板484家)。再来对比高大上的A股,完成1000家公司挂牌,新三板用了6月,A股却用了10年(2005年A股上市公司数量为1665家)很多人为此欢呼雀跃,并说新三板迎来了历史性一刻。这个历史性时刻的意义在于,中国资本市场金字塔结构初步形成。也在于,从此刻起,新三板不仅是中国资本市场重要的补充,同时也是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基石。 在数量急速扩张的同时,新三板挂牌企业的质量也大幅提高。截止7月23日,新三板市值超20亿的公司已超过44家,其中,九鼎投资以931亿元的市值一骑绝尘,这个市值在A股市场上也排得上名号。就通常意义而言,一个交易所的核心价值在于三大核心功能,即“公开挂牌、融资功能、交易退出”。那么,按照这三大核心逻辑,新三板的天花板又在哪里?目前新三板挂牌公司数量已成功登顶国内第一,那么下一步,新三板何时将登顶宇宙第一大交易所?是1万家还是专家说的10万家?其次,官方预测新三板今年的融资额度将超越千亿,那么何时又能突破2000亿?极限在哪里?再者,新三板目前没有完整的估值体系,这导致新三板野蛮生长与混乱并存,这个问题如何解决,何时又能解决? 7月22日,新三板终于完成历史性的超越,成为国内第一大交易所。这个第一,带给新三板许多骄傲。比如,到目前为止,宇宙范围内,没有一家交易所可以在半年的时间内挂牌1000余家企业,但新三板做到了。再来对比高大上的A股,完成1000挂牌,新三板用了6月,A股却用了10年。在继续显摆前,我们先来看看,这千家企业的挂牌轨迹吧。股转系统官方的数据显示,新三板挂牌企业数量从2015年1月的1572家增长到2015年6月30日的2637家,6个月共增长1065家,平均月增长178家。而7月的22天里,又有174家企业挂牌新三板。为何能如此迅猛的增长?安信证券分析师诸海滨给出的回答是,这得益于新三板类注册制的挂牌方式、无行业限制、无盈利要求的挂牌条件,让这个市场快速扩容。一般来讲,一家企业要想登陆新三板,从最初的筹备到挂牌成功,通常3个月内就可以完成。那新三板是不是在无限制地扩张?显然不是!从年初至今,新三板新增挂牌企业每月均保持了匀速增长,这个匀速中位值是180家左右。股转系统官方给出的今年年底挂牌企业预测是4000家,也是大致按照这个数字来测算的。这也就是说,新三板挂牌公司数量既不会减速,也不会无限制扩张。因此,传说中的1万家挂牌公司,至少要到2017年前后才能完成。到那个时候,新三板才真正成为地球第一大交易所。至于这个交易所能容纳多少公司股挂牌,那就只能靠想象了。洪泰基金创世人盛希泰就公开呼吁:新三板应提速至1年1万家,5年5万家的时候,10年10万家,做世界最大证券交易所。在数量飙升的同时,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质量也在不断提升。 截止7月23日,新三板市值超20亿的公司已超过44家。可以目测的企业来源是,一是IPO暂停后希望弯道超车、迅速登陆资本市场的企业;二是大量有融资需求、盈利并不高、甚至为负的科技创新企业,对于这样的企业来说,主板的上市条件一直是难以逾越的壁垒。还有一个重大来源是拆掉VIE结构、试图回国上市的企业,据统计,2015年初至今已有24家公司披露私有化意向,涉及金额230亿美元。而意图回归,尚未启动的则高达千家,有投资人士预测,新三板在现阶段将是快速批量迎接VIE架构回归的主要载体,将有可能被打造成为中国的“纳斯达克”。 尽管在挂牌企业数量纬度,新三板已是国内第一。但在总市值上,与A股还差十万八千里。数据显示,7月23日A股总市值超过50万亿,而新三板挂牌企业总市值仅约1万多亿。市场规模的差异决定了融资规模的大小。2013年新三板实现的融资金额为10亿元,2014年为132亿,而2015年半年内已实现317亿,对应742次的发行次数,平均每次融资金额4200万。此外,截止到6月底,已披露融资预案未执行的尚有583亿元。也就是说,如果所披露融资预案按计划完成,新三板企业2015年全年融资近1000亿。那这一千亿从何而来?股转系统数据显示,截至6月底,新三板投资者账户数共计15.22万户,其中机构投资者1.28万户,个人投资者13.94万户,比例为1:10。尽管在新三板中个人投资者占到90%,但真正起到关键作用的还是10%的机构投资者。尽管新三板行情低迷,但新三板基金则在急剧增加,数据显示,6月份募集基金总数为193只,其中,新三板基金近60只,占6月份募集基金总数比超过30%。截至今年6月底,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新三板基金累计达到345支。这些基金体量庞大到吓人。以九鼎投资目前正在募集的新三板定增基金为例,其计划募资规模高达100亿。而且,陆续有机构源源不断地进来。在二级市场的阳光私募中,100亿规模就能跻身行业前30。而在未来的新三板基金中,按照目前的规模增加速度,跻身前30可能需要数百亿的规模。目前发行新三板产品的市场主体分为四大门派:券商派、公募基金派、PE派和阳光私募派。如中融鼎新、鲁证创投、东证资本、天星资本等机构均参与了新三板基金设立。另一种说法是,目前新三板99%的资金还没有进入,市场大跌后,即使已经募集完成的新三板基金,绝大部分还处于观望状态。从近期每天不到4亿元的成交量看,新三板还没有挤进或是发生太多的融资,有足够大的空间去等待更多资金注入。 资本是逐利的,只要好的企业,并造成巨大的财富效应,钱都会往里面涌。但目前的机构,操作手法却受到了一些质疑。这给千亿规模的道路注定会增加不少坎坷。比如,这些本应该甄选价值投资企业的机构,却一窝蜂参与挂牌企业的定增套利。由于新三板没有锁定期,这导致的结果是,原本应中长线持有的投资变成了短期投机套利。事实上,因为有500万门槛的存在,新三板已将绝大多数个人投资者挡着门外。而没了个人投资者这样的韭菜。一些企业和机构想通过炒作,但只有表演没有观众,机构和机构之间相互杀跌。套取短期利益的对市场是一个巨大的伤害。 今年4月,比起创业板的“市梦率”,新三板的“市疯率”更加让人兴奋而又恐慌。新三板估值在短期内的飙升与对制度红利的预期和A股的套利有关。如转板、被并购、IPO、借壳上市等等。这些预期,导致新三板估值飙升。任何一个成熟市场,都有买卖双方认可的一个主流的估值体系。但新三板没有。华鑫证券研究发展部的一份研究报告显示,现有的审核制下的创业板是一个“伪创业板”,其上市条件、审核条件、交易制度等与中小板乃至主板并无较大差异。而一出世就实行注册制、做市商等制度的新三板才是真正的创业板。新三板的市场化机制将从天使轮到满足IPO条件的各个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放在了同一个平台上。这同时导致其估值体系混乱且复杂。这不同的投资者目前对新三板市场估值各异:散户按绝对股价高低进行估值,初学者按市盈率进行估值,公募按PEG进行估值,私募按未来现金流量贴现进行估值,PE按照VC的逻辑估值。这样就导致了同一个市场上多方定价,相互差异过大。 新三板的估值天花板在哪里?多数人认为应该是创业板。对于这一点,官方也给了变相的背书。6月16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文中还重点提到加快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向创业板转板试点。事实上,不少新三板企业都有一个转板梦,但目前所谓的转板没有直通车,需要新三板公司先退市,再赴主板IPO。在新三板没有形成一个主流的融资市场前,其本质是创业板的一个中转站,必然和创业板之间有套利空间,整体估值也必然低于创业板。但新三板如果在TMT行业出现九鼎投资这样的明星公司后,成为中国真正的创业板。按照中国投资者的构成特色,市场会给予新三板的低流动性溢价(类似于创业板比主板的低流动性溢价),估值必然超过今天的创业板。那一天,我们就可以理直气壮地说,新三板是中国的纳斯达克。
士不可不弘毅,律师应当具有士的精神,努力实现心中的法治梦,为国家法治建设尽绵薄之力   ——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主任汪政   用创新法律服务产品占领市场,并不断在细分领域做深做透,渐已成为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的清晰共识。   2014年2月13日,在泰杭成立10周年之际,律所成立了浙江首家企业法务托管中心——泰杭企业法务托管中心,并推出了企业法务托管服务模式。据泰杭主任汪政介绍,企业法务托管服务模式是将泰杭企业法务托管中心作为中小企业的法务部,由律所指派法务托管中心律师定人定岗为企业提供量身定制的法律服务,从而实现企业法务由律所全部托管的法律服务模式,这是泰杭独创的现代法律服务特色产品。   对于企业法务托管服务模式的创新,汪政颇有感慨,在他十几年的律师执业生涯中,亲眼目睹了浙江民营企业的辉煌与陨落,许多民营企业老板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仅勤奋,而且思维活跃,将企业经营得风生水起,但是因为法律意识的淡泊与缺失,往往因为一份协议未经专业律师的把关审核而盲目签署,导致企业债务缠身或陷于官司门,最终把一家优质企业带向破产之路。   一个社会需要创新去推动,这就意味着要产生大量的失败者和牺牲品,这些鲜活的例子也让汪政看到了一个事实:将心思放在自己的团队、产品和服务上,为客户提供更优越的产品和服务,这才是常胜公式。因此,2005年初,汪政就带领泰杭律师团队确定了泰杭服务中小企业的发展目标,并一直优化泰杭服务中小企业的模式,使律所能真正帮助企业解决经营中所遇到的全部法律问题,使企业能未雨缪稠地把控好各类法律风险,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企业内部管理及企业外部法律风险等。   在汪政看来,企业法务托管服务模式比起传统法律顾问服务模式有着极大的优势。对于企业内设的法务部来说,往往会聘请一至两名有法学背景或相关法律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因受制于法务人员个人经历及经验的局限,无法满足企业全方位法律服务的需求;对于外聘的法律顾问,往往在企业发生重大法务危机时才会到企业帮助解决问题,受业务及时间限制,无法为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而企业法务托管恰恰解决了这两类服务模式的困惑,利用律所的专业优势,选派律师定期驻点为企业解决日常法律服务需求,在日常服务中遇到各专业领域问题(如知识产权保护、股权并购、银行信用担保、税务稽查等)则交由律所专业团队及时对接,在法务危机发生之初就开始提供专业服务,从而很好地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这样的服务模式能有效的帮助企业解决法务部人才缺乏和外聘法律顾问顾而不问的困惑。   为了能够更好地掌握客户需求,汪政组织律师对服务的法律顾问单位及企业客户开展走访活动,并结合律所多年法律服务实践专门设计、制作了泰杭《律师走访中小企业调查问卷》,活动共发放问卷五十份。通过这五十份问卷,律所经统计分析发现目前中小企业迫切需要的是三个领域的法律服务:劳动行政法律关系、合同法律关系及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在经过律所管委会讨论决定后,企业法务托管服务模式才正式面向中小企业推出。   这种认真、细致、稳健的态度是汪政一直坚持的做事原则,泰杭历经十一年的发展,一直在探索最切合实际并能满足企业现实法律服务的需求之路。如今,企业法务托管中心已服务200多家中小企业,形成各类合同范本1000多份,每年帮助企业通过劳动合同的签订及解除,为企业解决劳资纠纷近2000多起,每年帮助企业追偿债权近五亿元,较好地维护了企业内部管理及企业债权债务管理的法律需求。   推出一项法律服务产品对于汪政来说并不是一件难事,他认为抓住市场机遇、为客户提供实实在在的服务才能在市场中享有号召力,而这种号召力,它所传递的绝不仅仅是一种法律服务产品,更是客户与律所之间的情感连接,传递的是一种客户体验。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企业法务托管服务模式会根据企业实际法律服务需求提供量身定制的法律服务产品,泰杭对需要提供企业法务托管的企业首先进行全面的法律体检,对企业现有的劳动合同、商务合同及公司治理结构等进行审查,通过查遗补漏对法律文本、规章制度、公司章程等提出修订意见并帮助完善企业法务管理流程。其次,企业法务托管借助现代发达的网络通讯和OA办公系统可实现企业法务管理的实时服务。同时泰杭专门指定一名律师作为联络人与企业进行对接,由该律师将企业日常的法律服务需求如专项法律事务咨询,合同起草、审查、修改,诉讼事务等提交相对应的法律部门,再由各专业部门完成相关的法律服务。对个别企业需要专人到岗服务的,泰杭也可选派律师提供上门专职服务,对企业的一般法律事务由该律师提供服务,对企业重大疑难法律事务则经律所相关专业法律部讨论并出具相关意见后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针对中小企业迫切需求的法律服务,泰杭也制定了专门的法务托管服务流程,包括法务托管对接;完成流程识别,规范合同制度及开展合同业务托管;制订法律风险防控计划,开展应收账款托管;实施法律风险防控计划,落实合同管理系统;建立法务信息系统,对财务会计进行法律培训及支持;建立知识产权管理系统;帮助企业进行法律规划,实现企业发展法益等。   企业法务托管服务作为律所重要发展战略,已突显出竞争优势并获得服务企业的良好评价。去年,一家在全国有上百家连锁企业的集团公司与泰杭所签订了一份企业法务托管合同,从租房合同到货物销售合同,这家集团每天都需要和各类合同打交道,同时来自全国的各类劳动用工问题也一直困扰着该集团。“我们算过一笔账,如果集团要请专职的法务部,分管合同和用工问题,需要至少2个人,每年至少花费20万元。而自从购买了法务托管服务,一年10万元的成本,我却能使用到劳动用工、债权债务、公司股权、合同管理等多位专业律师。”某服饰集团公司董事长蔡某说。据汪政介绍,法务托管合同签订后,泰杭所内最擅长合同法和劳动法的律师沈杰成为了该集团的托管律师,每次集团一有新的合同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沈杰,沈杰则必须在24小时内审查好并发回,至今集团没有出现过一起合同纠纷。   “新技术、新理念地不断涌现,客户的需求更替亦是无时不在,企业法务托管服务作为一种新型的法律服务模式,如何在这样一个独特的市场里有所作为,如何能够帮助企业实现发展价值最大化,这是我们一直在努力实现的服务升级。”汪政说道。律所作为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在做好诉讼业务、政府法律顾问业务的基础上,对致力于企业法务的律所可以共同开拓“企业法务托管”市场,帮助更多的企业享有该项贴心、优质的法律服务。他呼吁中小企业应聘请专业律所提供“企业法务托管”服务,请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使企业经营法律风险始终处于可控状态。   未来,泰杭将继续沿着服务中小企业的专业化方向发展,做企业法务托管这一法律服务细分市场的领头羊。“这听起来很简单,但这不是冲刺跑,而是马拉松,汪政希望自己也会继续坚定地去实现这一目标。 (来源:《方圆律政》杂志)
专利因为缺乏实质性有效条件,可以被行政确权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后取消专利权。实践中,专利无效的宣告申请往往跟专利侵权纠纷关联在一起。原告起诉被告侵犯专利权,被告便以原告专利无效为由抗辩,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的申请。 1、专利的主题不是法律规定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 我国《专利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2、专利为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五条的规定: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3、违法一件发明一项专利申请原则的。 我国《专利法》第九条规定: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4、违反保密审查规定的。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条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5、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在实践中,以此理由提出专利无效申请的比例也是最高的,而其中以专利不具有新颖性提出专利无效的申请又是最高。这次,专利法的修改涉及了专利新颖性的规定,提高了专利新颖性的要求。 6、外观设计不具有新颖性。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7、专利主题属于《专利法》不予保护的对象。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8、说明书没有足够充分地公开技术内容。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9、权利要求书超出说明书的内容。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以上两条是对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范围进行的要求。因为授权专利的前提是公开专利内容,这样才能促进社会技术进步。所以,法律只对已经公开的技术进行保护,对于没有公开的技术不予以保护。 同时,法律规定了专利申请过程中修改专利文件的时候不能超出原来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范围。 我国《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依照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以上是对专利无效申请的事由进行的简单小结,其中每一个事由又可以展开若干法律关系、法律内容和实务要点,限于篇幅,以后再做细致探讨。(文/赵虎)
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在民商事活动中十分常见,但是,其与单位的盖章有何联系与区别?在不同场合下其效力是否有所不同?法定代表人的权限是否对相对人有影响?由于对此问题的认识不一,导致实务中产生了众多问题和争议,为此,厘清该问题对民商事活动风险防范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一、先厘清几个概念:法人、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 “法人”即法律上拟制的人,是与自然人相对的一个概念,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是个组织,而不是有血有肉的自然人。最常见的法人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因此,大家常听到“这个单位的法人是某某”的说法是错误的,更不应出现在书面文件中。 “法人代表”也可称为法人的授权代表,这个代表可以是A、也可以是B,总之,他不是固定的,而是取决于法人的授权,这个授权可以一事一授权,也可以是一揽子事项的授权。这与法定代表人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他是法定的、唯一的,其以法人名义对外实施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 二、合同仅有法人单位盖章,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是否有效 这首先取决于合同当事人的约定,若当事人约定“合同自双方盖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之日生效”,则两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方为有效;若当事人约定“合同经双方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则仅加盖印章即具法律效力;若当事人对此没有约定,同样仅加盖印章即为有效,此即“法无禁止即可为”,因为盖章与法定代表人签字均是法人意志的体现。 三、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合同等文件是否有效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的名义在合同等文件上签字,但未加盖法人印章情况下,除非当事人对此另有约定,否则应认定为有效,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其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法定代表人是由法人的设立机关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确定的。例如,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而这些人选实际上是由持有表决权优势的股东决定的。也就是说,法定代表人行为是法人单位实际控制人意志的体现,相应地,其行为后果也应由法人承担。 再次,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与法人单位的盖章无实质区别。因为,单位印章本身没有“手”、“脚”,也没有“意识”。盖章必须通过人来完成,那么,哪个“人”有权盖章呢?显然非法定代表人莫属。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定代表人拿起笔签字,和拿起印章加盖是一样的。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主编的《公司案件审判指导》一书中曾指出:公司的意思表示并非只能通过公司印鉴形式表征出来,法定代表人也不是只有凭印鉴才能行使代表权,并不能认为欠缺了印鉴,公司就无法做出意思表示。由于法定代表人本身即代表公司,在没有特别约定时,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如签名),即可视为公司的意思表示。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第2期案例《中建材集团进出口公司诉北京大地恒通经贸有限公司、北京天元盛唐投资有限公司、天宝盛世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江苏银大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宜宾俄欧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中的法院认为部分指出:由于担保的函件得到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确认,故上诉人出具的《承诺书》有效成立。公司的行为能力及意思表示通过法定代表人以公司的名义所为的行为,是公司法人的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对公司法人具有约束力。 四、法定代表人超越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对其权利限制,以法人的名义与相对人签订合同,或在对外出具的文件上签字是否有效 该情况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首先需明确法定代表人的权利限制,相对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若相对人知情,则对法定代表人所在的法人单位(以下称:该法人单位)不产生效力,相应后果由法定代表人和相对人承担;若相对人不知情,则对该法人单位产生效力,相应后果由该法人单位承担。依据是《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法律的规定是清晰的,但该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证明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尤其是在有诉讼纠纷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如果在合同磋商或尽职调查过程中,相对人签收过该法人单位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而章程和股东会决议对法定代表人的权限做了明确的限制规定,则应当认定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需要指出的是,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证据应由该法人单位来举证,若该法人单位未能举证证明,则应推定相对人不知道,其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对其公司内部治理所做的权利限制和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五、如何防范法定代表人签字瑕疵带来的法律风险 首先,在法人盖章的情况下,也争取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进行签字。因为在没有条件核实法人印章真伪情况下,若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待日后发现所盖印章系伪造时,无法证明是谁所加盖印章,进而无法明确该法人单位是否有责任。在此过程中,“人”比“章”更靠谱。 其次,在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时,相对人应当面核实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确保签署文件的人为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 再次,如果法定代表人需授权他人签署,则应对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过程进行面签或公证,确保授权过程真实有效。 最后,法定代表人签字应用笔来书写,而不是用加盖法定代表人“名章”来替代,更不能委托他人加盖“名章”代替法定代表人签名。因为,目前对法定代表人的 “名章”在公安机关备案并没有强制性规定,实践中名章进行备案的情况也不普遍,不容易进行识别。(文/马玉涛 渤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审计法务部)
文/李婧 来源/人民网 6月26日“国际禁毒日”即将到来,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2014年以来人民法院禁毒工作的有关情况并公布了5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五庭的高贵君庭长介绍,公布典型案例的目的在于充分昭示人民法院对毒品犯罪依法严惩的一贯立场,同时进一步向社会公众揭示毒品的严重危害。5起案件中有4起毒品犯罪案例,1起吸毒诱发的严重暴力犯罪案例。这5起案例中,贩卖、运输毒品罪犯陈浩亮,贩卖毒品罪犯于喜库,贩卖、制造毒品罪犯邓科,故意杀人罪犯王祖文,均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被核准死刑的罪犯及罪行是: 罪犯陈浩亮两次到广东省广州市向于喜库购买毒品运回辽宁省鞍山市贩卖,属于从毒源地跨省长途贩运毒品,此前还曾到外地购买毒品运回鞍山市贩卖,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共计3500余克;并且,陈浩亮曾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又犯罪,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罪行极其严重,其虽有重大立功表现,但不足以从轻处罚。罪犯于喜库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共计2800余克,并且其曾两次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罪行极其严重。罪犯邓科出资并纠集他人在四川省非法制造、贩卖氯胺酮1.3万余克,其中部分毒品已流入社会,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邓科还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并容留他人吸毒。上述3名罪犯实施的都是源头性毒品犯罪,且均属罪行极其严重。 罪犯王祖文案发前长期吸食氯胺酮,本次吸毒后产生杀人之念,持家中的一把双刃剑杀死将其养育成人的养祖父母2人,还将其养父砍致轻伤,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 最高法公布的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1:警方在毒贩住所发现600多克质量差的滞销毒品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浩亮,男,汉族,1971年4月26日出生,无业。1989年10月9日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7月29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于喜库,男,汉族,1962年10月7日出生,无业。1996年11月2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4年9月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6年5月5日刑满释放。 2011年初,被告人陈浩亮从外地购回甲基苯丙胺(冰毒)700克,因质量不好未能全部卖出,剩余683.32克毒品藏于其辽宁省鞍山市的住所内。 2011年9月8日,被告人陈浩亮到广东省广州市,从被告人于喜库处购得甲基苯丙胺300克及少量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带回鞍山市,向多人进行贩卖,所剩81克甲基苯丙胺在案发后被查获。 2011年9月25日,被告人陈浩亮再次前往广州市,从被告人于喜库处购得甲基苯丙胺2474.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57.1克。同月28日,陈浩亮回到其鞍山市的住所楼下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查获本次所购毒品。公安人员还在陈浩亮住所内查获前述质量不好的甲基苯丙胺683.32克,以及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红色粉末21.7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05克。陈浩亮到案后协助公安人员抓获于喜库。 综上,被告人陈浩亮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3500余克;被告人于喜库贩卖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2800余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浩亮非法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于喜库非法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陈浩亮多次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且其曾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又犯罪,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惩处。虽然陈浩亮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但不足以从轻处罚。于喜库贩卖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且其曾两次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陈浩亮、于喜库均判处并核准死刑。 罪犯陈浩亮、于喜库已于2014年9月26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例2:毒贩为制“K粉”建房 为贩毒藏枪弹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邓科,男,汉族,1986年9月13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黄浩,男,汉族,1985年7月23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刘鹏,男,汉族,1985年11月14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黄可荣,男,汉族,1974年12月20日出生,农民。 2010年7月,被告人邓科出资让被告人黄浩在四川省双流县黄浩的老家修建房屋用于制造毒品。黄浩建好房屋后,纠集被告人黄可荣制造氯胺酮。同年8月中下旬到9月初,黄浩共制造出3批氯胺酮,均交给邓科并领取报酬,邓科安排被告人刘鹏进行贩卖。同年9月2日,邓科租赁了四川省成都市某小区403房用于存放毒品。同月5日,公安人员在成都市另一小区抓获在房内吸毒的邓科等4人,当场查获氯胺酮26.55克,含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成分的白色晶体5.93克,仿“六四”式手枪1支及子弹35发。公安人员另从邓科身上搜出上述403房的钥匙,在该房内查获氯胺酮13486克,后从黄浩家中查获大量制毒原料及制毒工具。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邓科伙同他人非法制造、贩卖氯胺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邓科非法持有具有杀伤力的枪支、子弹,其行为又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邓科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还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在制造毒品共同犯罪中,邓科提供资金与交通工具,支配制造出的毒品,起组织、指挥作用,系罪责最大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和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浩、黄可荣在邓科的纠集下参与制造毒品,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小于邓科。在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邓科安排被告人刘鹏贩卖毒品,亦系主犯;刘鹏在邓科的纠集下参与贩卖毒品,作用小于邓科。邓科制造、贩卖毒品数量大,其中部分毒品已流入社会,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对邓科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邓科判处并核准死刑,对被告人黄浩、刘鹏、黄可荣分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五年、有期徒刑七年。 罪犯邓科已于2015年2月12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例3:男子吸毒后杀害养祖父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祖文,男,汉族,1992年12月18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王祖文自幼由养祖父王清渠(被害人,殁年80岁)、养祖母陈素莲(被害人,殁年76岁)抚养长大,案发前长期吸食氯胺酮。2013年8月11日,王祖文在福建省永春县某小区家中再次吸食氯胺酮。次日凌晨,王祖文产生杀害王清渠、陈素莲之念,遂从其卧室拿出一把双刃长剑到王清渠、陈素莲的卧室,持剑朝熟睡中的王清渠、陈素莲乱砍乱刺,致二被害人均因锐器刺破心脏而死亡。后王祖文从窗户爬出跳至楼下,王祖文的养父王伟艺(被害人,时年51岁)闻讯赶到,王祖文又持剑砍击王伟艺,致王伟艺受轻伤。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祖文持剑砍刺其养祖父母,致二人死亡,并持剑砍伤其养父,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王祖文吸食毒品后行凶杀人、伤人,致2人死亡、1人轻伤,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对王祖文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王祖文判处并核准死刑。 罪犯王祖文已于2015年6月23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例4:农民多次零包贩卖毒品 以贩养吸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苏楚洁,男,汉族,1988年4月24日出生,农民。2011年10月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2年1月16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苏楚洁为以贩养吸,在广东省潮州市多次将海洛因贩卖给2名吸毒人员。2014年2月至3月间,苏楚洁在该市潮安区一陶瓷厂附近,先后15次向吸毒人员苏某杭贩卖海洛因,每次0.1克,价格为100元。同年7月至8月间,苏楚洁在潮安区一菜市场附近,以相同价格先后15次向吸毒人员苏某贩卖海洛因,每次0.1克。同年10月25日,公安人员抓获苏楚洁,并从其身上查获海洛因0.85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楚洁非法贩卖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苏楚洁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且其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苏楚洁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裁判已于2015年5月1日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5:吸毒人员教唆他人吸毒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清国,男,汉族,1988年5月22日出生,无业。2014年3月4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张清国因犯诈骗罪被判刑后,因患病未能交付执行。2014年12月8日晚,张清国从邱鹏程(另案处理,已判刑)处购得毒品,当晚再次向邱鹏程购买毒品,并让其同学林某阳驾车去邱鹏程处接取。林某阳将毒品送至浙江省温州市某小区张清国家,张清国称该物品系冰毒,并向林某阳介绍吸食冰毒后的体验,邀其共同吸食。张清国当场演示如何吸毒,后林某阳仿效张清国的方法吸食冰毒。同月11日下午,林某阳在张清国家中通过上述方式再次吸食张清国提供的冰毒时,二人被公安人员抓获。张清国到案后协助公安人员抓获了邱鹏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清国向他人介绍毒品种类,宣扬吸毒体验,示范吸毒方法,邀约他人共同吸毒,其行为已构成教唆他人吸毒罪。张清国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教唆他人吸毒罪,对其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张清国具有立功情节,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张清国以教唆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与原犯诈骗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裁判已于2015年5月5日发生法律效力。
一、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 1、在诉讼中,当事人自愿离婚,并就财产问题、债权债务处理达成一致,第三人是否能以确认该协议的生效民事调解书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答:离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婚姻缔结的双方,不列案外第三人为诉讼当事人。一般情况下,第三人认为调解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再审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予以驳回。但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又必须再审的,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精神走审判监督程序办理。【回复1,自动推送《婚姻律师案件总结:离婚诉讼的8个误区》】 2、债务人(被执行人)已通过离婚协议或法院的离婚判决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人民法院可否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执行其财产? 答:根据相关法律精神,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离婚判决对财产分割的处理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如该债权形成于结婚前或离婚后,则不能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并执行其财产。【回复2,自动推送《史上最详“离婚案”人民法院断案标准,没有之一!》】 3、离婚诉讼中,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时,是否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答: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的,可通过协商、竞价、作价、评估、拍卖等形成确定和处理财产,处理财产时应贯彻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以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不是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4、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能否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共同诉讼人? 答:对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或者中止离婚诉讼,不应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离婚诉讼的共同诉讼人。 5、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在法院中止离婚诉讼后,离婚诉讼的夫妻及家庭成员均不提起诉讼对房屋进行确权和分割,该离婚案件如何处理? 答:遇到这类情况,法院可向当事人释明不起诉对房屋进行确权分割的法律后果,征询其对家庭共有房屋中涉及夫妻共有部分的分割意见。如果当事人同意在该案中不主张人民法院对该房屋进行继续分割的,则案件恢复审理;如当事人坚持分割,则法院可限定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逾期则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离婚诉讼恢复。【回复“婚前房产”自动推送《“婚前房产,婚后加名”那些事儿,没有比本文更全面的》】 6、丈夫起诉与妻子离婚,妻子起诉丈夫犯重婚罪,二件案件是否可同步审理? 答:二者属不同诉讼程序,处理时应先中止民事诉讼,待刑事重婚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民事诉讼。 7、对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应适用什么程序? 答:宣告婚姻无效属非讼案件,人民法院可适用特别诉讼程序的规定予以裁决。将财产问题、子女抚养问题与婚姻无效问题分开处理。 8、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否可以与离婚诉讼一并处理? 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上二者可以一并处理。有权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主体必须是无过错方,双方必须是合法夫妻关系而非同居关系。 9、宣告一方当事人失踪、死亡和缺席判决离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否相同? 答:宣告一方当事人失踪、死亡和缺席判决其离婚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主要区别在于,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其夫妻关系是否可以依法恢复。 10、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不起诉离婚,而单独起诉向对方提出损害赔偿,法院应否支持? 答:人民法院不应对该请求予以支持。 11、离婚案件当事人在举证期限过后或开庭时才提出分割财产,是一并处理还是另案处理? 答:以上情形属追加诉讼请求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不予合并审理,告知当事人另案主张。但对方当事人同意对该请求进行答辩处理的,考虑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可予准许,对该请求合并审理,法院应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或由当事人之间商定。 12、离婚案件,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否当庭作出离婚判决? 答:因离婚案件必须调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要慎重对待,一般不会作出缺席判决。但对公告送达的案件除外。 13、原告撤诉的离婚案件,被告要求离婚的,是视为反诉合并审理,还是告知另案主张? 答:告知被告另案主张。 14、离婚一方当事人对配偶的重婚行为不追究,只是要求处理离婚问题,法院是否准许?法院对发现的重婚问题是否应主动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答:人民法院应准许,但不影响当事人事后依据刑事诉讼法提起其配偶重婚的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对发现的重婚问题应主动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15、男方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才发现女方处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对此,法院应以男方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而驳回起诉,还是作实体处理? 答:发现以上情况,人民法院应以男方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而驳回男方的起诉。但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的,如女方有重大过错(重婚、姘居导致怀孕,男方情感无法谅解,或女方实施家庭暴力,男方人身受到严重威胁)等情况,法院可受理,并作实体处理。 16、离婚案件中,没有鉴定结论证明被告有精神病的情况下,能否准许其父亲或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代其出庭应诉? 答:若有以上情况,没有鉴定机构的结论证明被告患有精神病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准许其父亲或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代其出庭应诉。 17、离婚案件中,被告提出要求原告补偿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失费,是否属于反诉?是否应合并审理? 答:不属反诉请求,应作为离婚诉讼中的基中一项诉讼请求予以合并审理即可。 18、离婚后,一方能否继承租对方单位公房? 答:未违反《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相关规定,一方可依法取得对公房的承租权,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一方可继续承租对方单位的公房。 19、当事人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后,又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只要当事人未在离婚协议中放弃离婚损害赔偿,且在离婚登记后一年内提出,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注意一年的规定属于除斥期间,不能中止、中断) 20、债权人追索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案件,如法定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法院如何判决? 答: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放弃继承无效,通知继承人参加诉讼,并依法判决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实际财产价值为限清偿债务。 二、同居、事实婚姻问题 21、男女因同居生活生下子女,女方因抚养费问题提起诉讼,如何确定案由?应为解除同居关系还是给付抚养费? 答:应确定为抚育费纠纷;如同居期间一方起诉“离婚”并要求对子女抚养作出处理的,应确定案由为解除同居关系。 22、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的“离婚”案,如果认为其符合结婚的条件,在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后仍不补办的,应如何处理? 答:仍不补办的,法院应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3、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或离婚诉讼中,女方主张青春补偿费的,法院如何处理? 答:不予支持。 24、女方以同居期间多次怀孕人流等原因影响身体健康为理由要求男方赔偿,法院应否支持? 答:以上情形属于同居造成后果,无合法婚姻为前提,故以上请求无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5、男方起诉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中,女方已怀孕的,如何处理? 答:人民法院仍应继续审理。 26、如何认定事实婚姻?自2001年婚姻法修改后,事实婚姻还受法律保护吗? 答:我国在一定范围内承认婚姻的合法性。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双方符合婚姻法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处理,不论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不论双方共同生活初期或者某个阶段是否符合婚姻法的实质婚姻关系要件。之后,必须补办登记,否则不受法律保障。 27、基于同居期间而产生的债务应如何确定清偿责任? 答:分清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区别处理。 三、夫妻共同财产问题 28、离婚诉讼的当事人申请保全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应提供担保? 答:应否提供担任以及数额由法院视具体案情处理。 29、“私房钱”属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答:婚姻当事人间未订立关于“私房钱”的约定或约定不明、或无效,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即认定为共同财产。 30、离婚案件中,以男方名义购买的房改房,能否判归女方所有? 答:区分情况: (一) 公民以市场价和成本价购买的房改房:夫妻一方在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改房,并将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其一:对婚前由一方承租,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改房,法院具体可酌情处理。其二:对婚前由一方承租,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改房,不论是否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为共同财产。 (二) 公民以标准价购买的房改房属拥有部分产权房,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不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可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可以另行起诉。 31、婚前男、女任一方按揭贷款所购买的房屋,婚后共同付款,离婚时尚未付款完毕的,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答:对采取住房抵押贷款方式购买商品房未付清全部房价款的房屋属于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在离婚诉讼时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应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作者注:这个规定在实践司法审判中并未被采纳,法院一般会判决得房一方继续还贷,处理房屋分割) 32、婚后一直与家庭其他成员共同生活离婚时如何确定夫妻共同财产? 答:应将夫妻共同财产先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 3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应以该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取得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判断标准,而不应以该知识产权权利本身的取得的时间为判断依据。离婚时,只能对现有财产进行分割,对没有实现其价值的财产性收益不能估价予以分割,智力成果只有转化为具体的有形财产后才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其配偶在共同生活中付的劳动,可从其他财产中给予适当的补偿和照顾。 3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属共同财产,由法院酌情处理。 35、指定受益人为夫妻一方的保险利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利益主要表现为保险金。保险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应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6、夫妻一主的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在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在离婚案件中,首先应区分取得于婚前或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应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总额再进行分割。当事人离婚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故尖经过折抵后,由一方根据其拥有的公积金、住房补贴的差额给对方补偿。 37、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共同债务分担的判决是否免除了双方的连带清偿的责任? 答:仍应负连带责任。 38、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举出以一方名义借债的欠条认为形成夫妻共同债务,对方以自己不清楚或不是用于共同生活为由相抗辩,此类情况如何处理? 答:由人民法院对债务形成的有关事实、性质、举债的用途等综合审查判决。 39、配偶中一方立遗嘱把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赠与给子女和朋友,这样的遗嘱有效吗? 答:对该遗嘱所涉及的公共财产,应分出一半归配偶所有,其余一半由遗嘱指定的继承人继承,擅自处分的财产部分应认定无效。 40、离婚案件中,涉及分割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时,应如何处理? 答:在按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处理的同时,兼顾《公司法》和维护股东间的和蔼稳定处理。 41、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如何分割合伙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 答:按最高院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42、离婚案件中如何分割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答: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时,应尽量争取当事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或按市价分配有困难,法院可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待判决生效后,具体的操作问题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对于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股票或股份,人民法院不宜分割处理,可告之当事人在符合转让条件后,再向人民法院起诉进行分割。 四、子女抚养问题 43、离婚或抚养纠纷案中,一方否定子女是其所亲生,又拒绝作亲子鉴定的,或对方拒绝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否强制当事人做亲子鉴定? 答:亲子鉴定必须以当事人同意为要件,法院不得强制取证。如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做鉴定,应予准许。在处理此类案件中,亲子鉴定结论应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应与案件其它材料相印证,综合分析,做出正确判断。若当事人坚持拒绝鉴定,可依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综合全案的其他证据及案情作出是否亲子关系的认定。 44、不起诉离婚,仅起诉被告给付扶养费,法院是否应予支持? 答:法院可以受理及对案件进行实质处理。 45、离婚案件遗漏对子女抚养的处理,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应另案主张还是对案件申请再审? 答:告之当事人另案起诉。 46、探视权纠纷应如何执行? 答:十周岁之内子女探视权的处理,应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十周岁以上子女的探视权,应征得子女的意见。对于双方关系矛盾激烈的,可由幼儿园或学校协助执行探视。 47、已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能否再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提起诉讼?夫妻一方不履行在民政部门主持下达成的财产分割的协议,另一方能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答:当事人虽然达成协议,但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及相关规定,本着公平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在查清家庭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状况后,予以合情合理的解决。 当事人不能据离婚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需另行起诉,法院确认后再申请强制执行。 48、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判决二婚生子女一随原告、一随被告时,因二子女年龄有差距,是否还要判决抚养较大子女一方补偿年龄差距部分的抚养费予另一方? 答:从公平角度出发,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和负担能力等情况,结合当事人的意见,人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49、已逾18周岁的在校大学生,是否有权起诉父母要求给付抚养费? 答:父母没有为其提供抚养费的法定义务。
6月13-14日,浙江省第九次律师代表大会在杭州召开。浙江省委副书记、省政法委书记王辉忠,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金山出席大会并讲话。浙江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袁家军,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厉志海,省政协副主席王建满,省高院院长齐奇,省检察院检察长陈云龙,省司法厅厅长赵光君出席会议。 浙江省委副书记、省政法委书记王辉忠在开幕式上并讲话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金山在开幕上讲话 浙江省司法厅厅长赵光君在闭幕会上讲话 浙江省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会长章靖忠作工作报告 与会律师代表分组讨论《浙江省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工作报告》、《浙江省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财务工作报告》和《关于修订<浙江省律师协会章程>的报告》 大会审议通过了《浙江省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工作报告》、《浙江省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财务工作报告》和《关于修订<浙江省律师协会章程>的报告》,选举产生了浙江省律师协会第九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和副会长。 郑金都当选为浙江省律师协会第九届理事会会长。 6人当选为副会长: 叶连友副会长 冯震远副会长 李旺荣副会长 赵永清副会长 唐国华副会长 黄廉熙副会长 章靖忠被聘为名誉会长。 新一届常务理事会聘任陈三联为秘书长。 经秘书长提名,新一届常务理事会聘任曹悦为副秘书长。   会上获悉,浙江省律协第八届理事会履职的四年期间,浙江省律师事业取得了历史性进步。律师人数从2010年底的9289人增加到2014年底的14144人,增幅达52.3%,提前一年完成浙江省小康社会评价指标体系要求的律师与人口万人比2.5的目标;律师事务所从868家增加到1158家,增幅为33.4%;全省律师办理各类案件105.4万件,业务收入160.8亿元,上缴税收超过25亿元,比七届理事会期间分别增长21.9%、99.8%和113.7%。   法律顾问体系基本形成,全省律师担任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法律顾问2852家,担任企业法律顾问31561家,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31381家,基本实现全覆盖;行业规范化建设有力推进,形成了一整套以《章程》为中心的行业管理制度体系;律师队伍的素质和能力有了全面提高,规模所、专业所、特色所不断涌现;金融证券、并购重组、破产管理、知识产权、电子商务、海事海商、环境保护等新兴业务领域有了新的拓展。   在越来越多的案件中,浙江省律师发挥出了积极的职能作用,通过大量个案代理和辩护,捍卫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张氏叔侄案”、“萧山五青年案”等一些重大、敏感案件辩护过程中,浙江省律师表现出了很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操守,得到社会各界好评;就公检法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浙江省律师协会和省高院联合开展“律师评法官”活动等,推动司法作风转变。除此之外,浙江省律师协会围绕科学立法,在全省律师行业开展“查找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条文”主题活动,收集整理162条上报省人大;组织律师为100多部法律法规和地方立法提出意见和建议。   同时,浙江省律师行业紧抓职业道德纪律建设和梯队建设,打造可持续发展律师队伍。常态化开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出台律师收费、年度考核、查处投诉、处分信息发布等规则,对各地律协纪律工作开展指导,建立投诉案件督办制度,创设省律协直接查案制度,对全省律师行业处分情况进行年度通报,汇编律师行业违规违纪案例集。四年来处分律师103人、律师事务所14家,对26名年度考核不称职律师进行了集中再教育培训。   浙江省委组织部、省委统战部、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法学会等多家单位领导嘉宾出席会议,全省400余名律师参加会议。
2015年4月29日上午9:00,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与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战略合作签约仪式在法学院301会议室正式举行。财经大学法学院将设立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培训基地,泰杭律师事务所将设立财经大学法学院实训基地。 签约仪式由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书记蔡国金主持,法学院院长李占荣、副院长李政辉、蒋铁初、副书记罗金艳等与泰杭所主任汪政、执行主任罗绍康、党支部书记周燕,秘书长张峰、管委会成员潘琼华、律师代表肖永红进行了深入会谈。 仪式开始后,院长李占荣发表了致辞,表达了双方“合作双赢、创新发展”的美好愿景,并希望学校与律师事务所之间能形成更加深入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合作关系,建立创新机制,共同发展。泰杭律师事务所主任汪政就泰杭的发展历史、取得的成绩及事务所在专业领域的特色服务情况做了介绍,并对双方今后在以下三方面的全方位、多层次合作提出了思路和建议。 第一、办好律师培训基地和法学院实训基地的建设工作; 第二,深入开展非诉法律实验班的教学和实务培养工作; 第三,在企业法务服务及法治政府建设等领域双方开展深入合作等。 随后泰杭律师团队即兴与法学院同学就企业法律服务、法律职业道德等进行了深入广泛的交流。 最后,双方进行了《战略合作协议》的签字仪式。签约仪式在热烈、和谐、愉悦的氛围中圆满完成。
杭州余杭永福社区的上百村民最近很烦恼,他们“存在银行”的8000多万元钱突然不见了。“我们被骗了,本来想把钱交到她手里是办一种贴息存款,但是钱和身份证交到她手里后,她却给我们一张假的存单,现在钱都没了。”村民说。   昨天,记者从公安机关了解到,涉案人员已被警方刑事拘留。至记者截稿时,少数村民已经追回了部分钱款。   记者 尚淑莉 马佳丽   【事起】   同村百余人经人推荐办理“贴息存款”   任先生家住杭州市余杭区的永福社区,那里早年属于城乡接合部,前几年新农村改造,家里的老房子就拆迁了,也因为这样,任先生与不少同村的乡亲得到了一笔数额不小的拆迁款,“我有工作有住房,这笔拆迁款就成为了闲钱,所以想去银行存起来或者做一些理财产品。”任先生说,当时他把这个想法和自己的亲戚朋友都说了,主要是希望有人推荐合适的理财方法。   消息放出去后,与任先生同村的一位童女士就向其推荐了一种存款方式——“贴息存款”。“通过童女士把钱存进银行,除了银行原有的定期利息之外,她会额外再补贴给我一笔利息。”任先生说,他当时正好已经做了另一个理财,就没往童女士那边存钱,不过,同村有百余名乡亲都把钱存到了童女士处。   “一开始大家都挺小心谨慎的,存的不多,一般都是10万、20万。”任先生告诉记者,在乡亲们开始存钱的几年里,童女士非常按时地将利息返给大家,“去年6月份,我也开始在她那里存钱了,50万元,当时就是怕她将钱卷走,我还特地先拿了存单,再给她钱。”   【案发】   村民去银行取款时,才发现存单是假的   去年11月,童女士推荐大家去武汉存款,说那边银行的贴息款要远远高于浙江本地的银行。   由于几年的合作,大多数乡亲们都充分信任这位童女士,因此,大家都同意把钱存到武汉获得更高回报。但由于涉及到的人员有100多人,全体都去当地存款不太方便,童女士就提议,让村民把身份证和现金交给她,由她代为开户和办理存款。   “我们这里有100多人,一共交给她超过8000万元。”受害者金女士说。   “我给她了50万元,后来她从武汉回来,给我了一张银行的存单,还有2.5万元的贴息款。”金女士告诉记者,所有存款的人都拿到了相应的存单和贴息款,大家也都没有多心。   直到前些日子,有储户因为急需用钱,就带着存单赶到武汉去取款,让人想不到的是,却被告知存单是假的。   “谁会想到刻有银行印章的存单,是假的。”金女士说,听到这个消息,大家炸开了锅,于是纷纷去童女士家里找人,然而,此时早已大门紧闭,童女士的手机也关机了。   【揭秘】   村民为何放心把巨额资金交给陌生人   村民们说,刚一开始,他们都抱着试试看的想法,因此,都只是拿几万元试一试。然而,在之后的几年里,童女士都如约把钱和利息结算给他们,他们既尝到了甜头,也放松了警惕。   此外,村民们还告诉记者,自己之所以信任童女士,除了因为她既是本村人外,还因为她从事的是存贷款这个行业(注:有村民称童女士与银行有业务往来,并帮助银行拉存款),和不少村民都有过资金往来,在圈子里获取了村民们的信任,所以由她提出代办,许多村民不仅没有怀疑她,甚至还认为对方帮了自己一个大忙。   但殊不知把巨额现金和身份证交给一个其实并不熟悉的人去存款,这本身就是不合理的操作。根据银行的相关规定,自然人开户存款,需本人携带身份证前往银行柜台办理,如本人未能到场的,也必须带有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代理书,方可开户。   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会佳告诉记者,类似于这种由于前期合作关系良好,在产生信任后,当事人将过多个人权力释放给他人,从而最终导致当事人遭受巨大损失的案例并不在少数,究其原因都是被之前的良好合作关系所麻痹了,放松了警惕。此外,还有就是大部分当事人对法律知识的缺乏。   提醒   贴息存款属违规行为   此类业务不可信   今年1月份,杭州发生过一起惊动全国金融界的事件,此事涉及多家商业银行的42位储户,总计9505万元的存款突然间“不翼而飞”。   而后,经警方调查,犯罪团伙和银行内部人员勾结,打着高贴息的旗号骗取存款。   据了解,工作人员先是用所谓的“贴息存款”吸引储户,并伪造盖有银行公章的保证书,最后再乘储户不备将钱转走。   而据警方及银监部门通报,去年以来,类似的存款“失踪”案件在浙江、河南、安徽、湖南等地屡屡发生:   2014年10月,上市酒企泸州老窖在中国农业银行长沙迎新支行的1.5亿元存款失踪;   今年1月10日,泸州老窖又发布公告称,在工商银行河南南阳中州支行等处的3.5亿元存款出现“异常”。   虽然,这次杭州发生的假存单事件,与此前的存款“不翼而飞”,在损失钱财的方式上并不相同,但是在其本质上是一样的。张会佳律师说,不法分子就是利用老百姓贪便宜的心理,以及对金融、法律方面知识的匮乏,从中择机将资金挪走。   据悉,《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已明确,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提高存款利率或高套利率档次,不得通过返还现金等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不得通过第三方资金中介吸收存款。   法律人士提示,采取现场返还利息、额外给予高息的“贴息存款”是违规行为,属于民间借贷,储户不可轻信银行员工和“中介”推销。   官方通告   涉案人员已经刑拘   昨天下午,杭州余杭警方针对这起事件发布消息称:余杭警方接到报警后,当日,警方立即成立专案组连夜开展工作,发现张某、童某夫妇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遂依法立案侦查将该二人传唤审查,并于4月25日将福建人林某抓获。   经初步调查,张某、童某夫妇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陆续吸收群众存款,交给林某等人。目前,张某、童某、林某等三人已被余杭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进一步侦查中。来源: 现代金报(宁波)
开栏语:   今年年初,浙江省26家律所获得了浙江省律协组织评选的“2009-2013年度浙江省优秀律师事务所”荣誉。这是名至实归,是责任担当,更是示范引领。无论“老牌”或“年轻”,不断增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不断推动法治浙江建设是其不变的追求和践行。近日,浙江法制报开设“特色律所巡礼”专栏,探秘这些优秀律所的先进管理理念,展示这群朝气蓬勃的律师队伍,带你感受“拼命三郎”们的创业激情。   律所名片: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曾被浙江省司法厅授予“浙江省服务中小企业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成立11年来,致力于建立企业经营风险防控体系。2014年2月,该所正式挂牌成立了浙江省首家“企业法务托管中心”,切实解决了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迫切需要的法律需求。   2014年2月13日,全省首家企业法务托管中心在杭州钱塘江畔的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泰杭所”)内成立。而这一天也是泰杭律所成立10周年,双喜临门的日子。   成立当天,在万银国际同一幢写字楼的一家公司就找上门来,说是有一笔3亿元的个人信用借款,无抵押、无质押,感到风险太大,却不知道怎么降低风险。所内一位精通债权债务纠纷的律师当即为该公司设计了一套由集团公司担保、董事长股权质押担保的合理方案。   企业法务托管应运而生   企业最需要的法律服务是什么?这个问题在泰杭所成立的第一天起就萦绕在所有人心中。像大部分律所一样,泰杭所也经历了从个体作业向团队化、专业化作业的发展历程。2011 年,泰杭所响应省司法厅的号召,曾针对中小微企业专门制作了《律师走访中小企业调查问卷》。通过涉及融资、劳动用工、法人治理结构等各方面的问卷调查,初步了解了企业最纠结的三个领域,即劳动法律关系、合同法律关系及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当年年底,泰杭所在原有的企业经营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的基础上,推出了全新的“企业法务托管”法律服务。   经过3年实践,2014年2月,泰杭所正式挂牌成立了浙江省首家“企业法务托管中心”,切实解决了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迫切需要的法律需求,深受中小企业的欢迎。   泰杭所主任汪政心中有一幅雄心勃勃的宏伟蓝图———要把专业化的企业法务托管业务推广至钱塘江畔,让更多的企业尝到“花小钱请法务部”的甜头。   为企业全方位防控法律风险   在泰杭所成立10周年活动庆典上,浙江某集团公司的宋总特别赶来庆贺。该单位已连续多年与泰杭所签订了企业法务托管合同,从第一年的一年5万元,已发展到目前的一年20万元。   宋总对汪政万般感激,“虽然律所的律师每周只到单位来一天,但我们看重的是他们既能防范风险,又能处理突发情况的法律服务功能。”他说,自从企业有了泰杭这支专业队伍来掌管法律风险,这几年的生意越来越顺。   “小到企业安全,大到合同股份,这都是企业法务做的事。”汪政说,律所开发的“企业法务托管”服务模式,就是以律所的专职律师组成团队,结合专职律师驻点或不驻点的形式为委托进行法务托管的企业提供打包服务,解决中小企业法律事务无专人处理的困扰,开展全方位的法律风险防控,增强企业的抗风险和营运能力,进而有效保障中小企业的交易安全,帮助企业实现经营法律风险防控。   专业化团队才能险中取胜   经过几年的实践,泰杭所走出了一条独具优势的路。“首先,我们对托管企业进行全面的法律体检。其次,我们的企业法务托管实行的是定期驻点服务结合实时法律服务的模式。最关键的是,我们的企业法务托管是由专业律师提供的专业化、团队化服务。”   泰杭所对托管服务的企业专门指定一名律师为联络人,与企业实现对接,由这名律师将企业日常的法律服务需求,如专项法律事务咨询,合同起草、审查、修改,诉讼事务等,提交相应的法律部门,再由各专业团队完成相关的法律服务。   每周五下午,所有的泰杭所律师都集聚在会议室内进行业务学习,或是讨论最近的案子,或是研究新的法律问题。“律师不是万金油,要突出专业化,每个人都必须有一个专业方向。”不管大会小会,这是汪政不断强调的。   去年,一家在全国有上百家连锁企业的集团公司与泰杭所签订了一份企业法务托管合同。“我们算过一笔账,如果集团设专职的法务部,分管合同和用工问题,需要至少2个人,每年至少花费20万元。而自从购买了法务托管服务,一年10万元的成本,却能使用到劳动用工、债权债务、公司股份、合同等多位专业律师。”集团公司董事长蔡总说。   托管合同签订至今,该集团没有出现过一起合同纠纷。(来源:浙江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