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泰杭律师成功协助委托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切实维护被家暴妇女人身安全权益。
(囊谦县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6日,当事人扎某来到浙江泰杭(囊谦)律师事务所咨询,泰杭总部派驻援青律师赵士洁及实习律师义西朋措接受扎某委托,耐心解答委托人问题,认真细致了解案情。泰杭律师经过分析认为扎某前夫才某构成家暴,委托人扎某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以避免人身伤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之后,泰杭(囊谦)律所律师协助扎某收集相关证据,代为起草《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并向囊谦县人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泰杭(囊谦)律师事务所提供
囊谦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泰杭(囊谦)律所律师协助扎某起草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遂及时签发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依法保障扎某作为家暴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格权行为禁令的一种使用方式,也是家庭暴力受害人实现人格权请求的具体方式”,即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其本质是人民法院以民事裁定书方式依法作出、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一个法律文书。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依照反家庭暴力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向贵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