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境外非政府组织如何在中国境内合规开展活动

泰杭小编 2019-01-15

境外非政府组织如何在中国境内合规开展活动

改革开放的过去40年,“跨国企业”这一名词逐渐深入人心,外国企业进入中国开展商业活动。然而,在对外开放的进程中,有一群小众却不可忽视的组织也在积极开展跨国文化交流和公益活动,这一类组织便是非政府组织,包括各类公益组织、智库和公益基金会。根据境外非政府组织办事平台的统计,截至20189月,已有420个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依法登记

非政府组织开展的活动集中在经济、济困救灾、教育、卫生和环保,其中几类活动的开展涉及到国家的命脉,所以如何合规开展至关重要。目前,非政府组织活动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配套的规定包括《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和临时活动备案办事指南》和《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活动领域和项目目录、业务主管单位名录(2017)》。

一、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的登记

非政府组织进入中国,往往会设立代表处开展活动。设立代表处会涉及到以下五个问题:1、设立条件;2、申请程序;3、申请材料;4、代表机构名称的确定;5、代表机构活动地域的确定。

(一) 设立条件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登记设立代表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境外合法成立;

2、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

4、在境外存续二年以上并实质性开展活动;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这些条件必须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在文章之后部分展开。

(二)申请程序

1、取得相应业务主管单位书面同意,主管部门根据《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活动领域和项目目录、业务主管单位名录(2017)》确定;

2、取得业务主管单位书面同意三十日内向代表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境外非政府组织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

3、登记管理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4、准予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发给登记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5、凭登记证书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刻制印章,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并填写《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有关事项备案表》,将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印章样式以及银行账户、聘用的工作人员将信息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三)申请材料

1、《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设立申请书》;

2《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表》;

3《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登记表》;

4境外非政府组织办理设立代表机构登记授权书;

5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证明文件、材料;

6境外非政府组织章程;

7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外存续二年以上并实质性开展活动的证明材料;

8拟设代表机构首席代表身份证明及简历;

9首席代表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或者声明;

10拟设代表机构的住所证明材料;

11资金来源证明材料;

12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文件。

以上提交的证明材料及章程等,以及拟担任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的外国人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的身份证明,应当按照相应的公证或认证程序。

(四)代表机构名称的确定

代表机构的名称有以下两种形式:

1、“境外非政府组织名称”+“驻在地名称”+“代表处(或办事处、联络处等)”

2、“境外非政府组织名称+“加括号的形式表明其原始登记地”+“驻在地名称”+“代表处(或办事处、联络处等)”。此种形式适用于名称中未表明其原始登记地(国家或地区)的境外非政府组织

“驻在地名称”指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驻在地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

(五)代表机构活动地域的确定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应当确定在中国境内的活动地域,活动地域可以选择在本省级行政区划以内,也可以选择在一个省级行政区划以上,但选择活动地域要与代表机构业务范围和开展活动的实际情况相符。对一个境外非政府组织设立两个以上代表机构的,每个代表机构确定的活动地域之间不得相互重叠交叉。

blob.png

 blob.png



二、年度活动计划年度检查

我国政府对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的监管要求包括年度计划备案和年度检查备案。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应在开展活动前应特别注意是否进行了备案以及开展的活动是否与备案的活动一致,如不一致,应做相应的变更备案。

1、年度活动计划备案

1)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包含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内容的下一年度活动计划报业务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十日内填写《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年度活动计划备案表》,并附下一年度活动计划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2)特殊情况下需要调整活动计划的,填写《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年度活动计划变更备案表》,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3、年度检查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出具意见后,填报《20**年度工作报告》,于3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年度报告应当包括经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开展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等内容,年度报告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网站上向社会公开。

三、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的变更登记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名称、首席代表、住所、业务范围、活动地域、业务主管单位等事项发生变化,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四、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的注销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由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1)境外非政府组织撤销代表机构的;

2)境外非政府组织终止的;

3)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证书的;

4)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五、临时活动备案

此处的备案针对的是未在中国设立代表机构的境外非政府组织。

1、境外非政府组织未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临时活动的,应当与在中国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下称中方合作单位)合作进行。

2、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临时活动,中方合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开展临时活动十五日前向其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在赈灾、救援等紧急情况下,需要开展临时活动的,备案时间不受上述时限的限制。

3、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备案的临时活动不符合《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五条规定的,及时通知中方合作单位停止临时活动。

4、中方合作单位应当在临时活动结束后三十日内将活动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书面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5、临时活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实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重新备案。

六、政府服务平台

为便利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活动,开设了境外非政府组织办事服务平台http://ngo.mps.gov.cn,境外非政府组织可在此平台上获得相应的办理服务和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