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系张飞云律师学生 漫霞霞原创)
晚上喝杯咖啡,和法律顾问单位的老总。于是直到打算写点东西时,睡意却逐渐变浓。对于如此的反差,除了无奈和苦笑,我实在想不出还能做点什么。然而,类似的无奈和苦笑,还存在于我的工作当中。
说起修改顾问单位扔过来的合同,和一些同行交流时,他们好轻松:十页的合同可以快到五分钟完成。相比之下,我绝对是龟速,没有个把小时交不了差。一般来说,别人的重点在于违约条款,其他条款扫视而过即可;而我,则往往相反。
我向来认为:律师受聘于法律顾问岗位,最重要的职责之一,便是通过对合同条款的设计,最大限度的减少法律纠纷的出现。此处的合同条款,最重要的一定不是违约条款,而是交易条款。
为什么?
违约条款是负面评价,是反向制约手段,交易条款是正面导向,促进交易的顺利实现,是合同存在的根本目的。故而,律师审查合同的重点,必然首先在于交易条款,一方面运用精细而严谨的法律逻辑思维审查交易条款的程序设计是否具备解释的唯一性和实操性,一方面运用专业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审查交易条款的风险防范是否具备合法性和有效性。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只有让合同目的顺利实现,法律顾问的基本价值——风险防控——才有意义。一个面目千疮百孔的合同,风险对于合同双方是同步增大的,一旦客户违约,或因交易条款的漏洞,客户“被迫违约”,则律师重点审查的违约条款,也许就是刺向客户胸膛的那把最锋利的匕首。
当然,敲黑板,注意了,并非违约条款不重要。作为常年法律顾问,律师在精准把握服务企业实况特点,并进行恰当交易条款设计的基础上,把客户在交易中的违约风险系数降到最低,一旦合同另一方主体有违约行为,轻则一封律师函即可化解双方矛盾,重则可通过诉讼将对方“吊打一顿”。
诚然,现实情况是:作为法律顾问,律师的价值不如争议解决律师那般容易显现,被客户直觉的感觉到。争议解决,是客户已经火烧眉毛了,你帮他灭火,他自然认为你帮他解决了问题,感激连连;风险防控,你是在幕后,任你哪怕是为了一个不起眼的条款也绞尽脑汁,客户看不到,感受不到,你又奈何?
或许真如一些同行所言,交由客户谈判的内容那不是律师要管的事儿,作为律师,法律争议条款设计好即可。尤其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条款约定进去,对律师来说,需要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争议时,向客户收取律师费也容易许多。
涉及交易条款,或者说交易模式,之所以存在律师是否该插手的争论,这其实涉及两个问题:一个是律师的定位问题,一个是客户会不会用律师的问题。
如果律师定位于对既有的合同条款的审查,实质是偏向于“做”,与顾问单位的员工无异;如果定位于对交易模式的提供,实质是倾向于“谋”,处于军师的位置。同理,客户是事前与律师促膝长谈,还是事后扔给律师合同,也涉及其用人水平高低的问题。
晚上去到停车场,天地一如既往地开阔,心也一如既往地更加开阔,还是纯粹点好:专业的事儿归专业的事儿,钱的事儿归钱的事儿。专业的事儿搞定了,钱的事儿也就不是事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