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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是弱者,也有必须要遵守的规则

泰杭小编 2017-06-26

      杭州的纵火案已经过去几天,现如今刷屏公众号和朋友圈的是刘国梁教练和他的兄弟们,其实很想写一篇关于纵火案的文字,可是各路自媒体的文章已经第一时间从法律、心理、情感等等角度做了精彩阐述,再写,无疑有东施效颦之感。倒是我刚收到的一份判决书,让我想起了“弱者”“维权”“无理”等词眼,似乎、勉勉强强可以让我先从这桩纵火案开始讲起……

 

 

 

      这桩纵火案最初的源头在于保姆盗窃主人的财物,而保姆之所以去盗窃,或许是她认为,主人有那么多的钱,“接济”自己不要紧......你看,女主人一块表价值三十二万,按她七千五一月的工资她得干三年多;而且这很可能只是其中一块,拿走这一块其实对主人家造成不了太大影响,但却可以马上解决自己的燃眉之急;甚至,她也很可能去暗示自己:主人的钱谁知道是怎么赚来的?也许自己不过是“盗富济贫”而已,济自己的贫也是济贫嘛!记不得在哪里看过一句话:“弱者永远有一肚子的正义和自卑,这是他们应付强者最有力的武器”;而现实中,有些弱者认为自己处于弱势地位,在面对他眼中可以“挑战”的强者时,实在是有些无理的“理直气壮”;我这么说,是因为他们内心也会衡量,哪些强者是不可以“招惹”的或者惹了也没用的……例如,我刚收到判决的这个案子

 

案情很简单,我方当事人是某房产公司,在某县城有一建筑工地,这个工地范围外是一条公共道路,我方的工地与该道路间是有保护栏作为隔离。案发当日,有另外两家单位在这条道路上开挖铺设管道,挖出的泥土石子等未及时清理且洒落至路面;民工甲骑电动车路过不慎轧上洒落物导致摔伤,后交警部门多方查找未确定肇事方,遂出具事故证明一份。民工甲以开挖铺设管道系我方当事人施工为由起诉

 

在开庭前其实法官也做了不少当事人的工作,告诉他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和举证不能的后果,当事人态度很坚决,说这工程就是我方当事人施工的。我本以为案件的争议会在这个开挖道路的行为是否系我方当事人所为,虽然这部分应该是对方举证但我仍未敢大意。为此我查了当地的市政管理条例,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开挖公共道路的,均应向市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同意。我在答辩时提出了这一条同时提出,如果是我方施工,不可能存在查不到肇事者的可能性。

 

我以为,可能对方接下来会在“肇事者”三个字上做做文章,结果在举证阶段时,对方当事人拿出几张自己拍摄的现场照片打印件,法官问他证明目的时,他说:证明这条路是电力部门或水务部门挖的,管道也是他们铺的。听到这句话,我实在是很诧异,既然明知道不是我方当事人的行为,为啥还要起诉我们呢?对此法官也很惊讶,马上对他进行了释明,可原告依然是这个证明目的,他后来讲了一段话,大意是:电力部门或水务部门都是政府的,找了也没用赔不到钱,既然事故发生在原告工地外面,原告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即使是在法庭上,我听了他的话也差点被气笑了,还好,保持了面无表情。在辩论阶段,我说既然原告自己都主张行为人是电力或水务部门,那我方自然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结果对方讲这工程是我们发包出去的……这说法自然是不能成立的,房开公司怎么能有权发包市政设施呢?

 

第二轮发表辩论意见,我其实多说了几句话的,我说被告作为民营企业,愿意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但这不包括对恶意起诉者的损失进行买单,原告在明知道另有行为人的情况下,不去起诉行为人也不去追究道路管理者的责任,反而把毫无过错的被告诉至法庭,被告保留向其追偿为应诉产生的损失的权利。

 

 我也知道这些话其实并无太大意义,为发言简洁完全可以不说,也不会影响案件的结果,但我还是说了,也许,我是希望告诉他:即使你是弱势的,还是要遵守一定的规则?可是,他会明白吗?就如同我原原本本记录在这篇文里有机会有更多的人看到,又是否有好的作用呢?

 

也许,我们无法让所有只讲自己道理的人明白规则的重要性;甚至在遭受了一定的损失的时候,只要这个损失在可承受范围内,也不愿意多生是非去追究对方的责任,就如同这个案件中我方的当事人,即使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即使对方签了诚信诉讼承诺书,也考虑到对方只是个民工且确实受了伤也挺惨的,选择了息事宁人。

  

 我很想把话题再拉回杭州纵火案,至少本文来个首尾呼应么;可又觉得,我该讲的已经讲完了。也许,我只是讲了一个故事而已,当然,如果这篇文中有观点,也只是我一家之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