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汪政 律师
中国资本市场从建立之日起就非常重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问题。股权分置改革后,资本市场进入了发展的新阶段,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日益规范。然而我国证券市场还是一个新兴加转轨的市场,受制于信息披露监管制度不健全、法律责任欠缺、中介机构功能错位,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缺陷等因素的影响,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不规范现象屡禁不止,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会计差错更正较多,影响了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稳定预期和判断。部分上市公司未按要求披露内控评价报告,存在着重形式、轻内容、披露公式化的问题,并有避重就轻的倾向。
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方面,由于监管机构对信息披露的要求过于笼统,披露指标不够具体,披露的资料无法数量化,操作性不强,造成上市公司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上千篇一律、应付了事,无法给投资者提供真实有用的实际状况和具体信息。
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披露方面,仍然有四分之一左右的上市公司没能很好的提供相关信息,披露质量整体上有待提高,前瞻性信息披露的披露状况非常不尽如人意,而且存在“报喜不报忧”的现象。
在重大事件信息披露方面,当业绩发生大幅变化、资产重组、重大投资、高送转以及控制权发生转移等重大利好事件信息正式对外披露前,相关公司股票的价格均提前出现异常变化,表明中国证券市场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内幕交易现象。
在证券发行信息披露方面,由于核准制对证券发行的严格管制,使得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质量的关注程度下降,信息披露的重要性被忽略,证券发行信息披露不准确和重大遗漏的现象屡有发生。
总体来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整体质量和公司透明度不高,特别是对临时重大事项的披露不及时现象较为普遍,信息披露内容也欠充分和完整,并且存在相当程度的信息披露不公平性。这些现象随着信息披露数量的大幅度增加,极有可能转变为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披露不及时等三大类信息违规行为。近年来,中国证监会和沪深交易所进一步加强了信息披露监管与市场监管,加大了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信息违规行为一旦受到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对虚假陈述行为人认定有罪的刑事判决,投资者就有可能通过前置程序对上市公司进行个案诉讼,甚至引发机构投资者或者中小投资者的集体诉讼,扩大了上市公司涉诉的法律风险。
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风险防控团队经系统归纳和深入研究,为我省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法律风险防控方面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以期为我省上市公司在规范信息披露制度和防范信息披露法律风险上做出我们绵薄的贡献!